昨天,一份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后续的一份律所《情况说明》在网上流传。
根据这份《调取通知书》的记载,公安机关需要调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业务手续。
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案件委托人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律所律师代理从事法律或诉讼活动的民事合同。委托人出具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权委托人授予律师相应的权利,载明律师获得授权的具体内容,证明律师有权代理法律事务,以便于律师行使与自己有关的诉讼或法律事务的权利凭证。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权利,这是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法律权利。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律师代理案件的代理凭证,是独立于民事、刑事案件之外,委托人与律所、律师之外的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公安机关调取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手续,难道涉案的刑事案件调查方向有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究竟律所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不是“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呢?律所有没有义务提供?
针对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涉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一是从案件进展上,认为该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二是根据《律师法》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认为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律师不予保密的情形。
《情况说明》也直言了如果提供上述材料的法律后果:“律师不可避免的作为该案证人”,进而律师无法再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结果就是“对律师执业构成破坏”。
律所的代理合同,应该都是公开的格式条款,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不过是诉讼权利的委托,应该都是可以公开的,但上述材料的提交,意味着律师在案件中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辩护人变成了证人,进而可能会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接受质证。这将不仅仅是涉及律师保密责任的问题了,更涉及到了律师行业存在价值的问题。庆幸的是,律所的《情况说明》意识到了这个深层次的问题,并得到了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的认可。
律师有保密的责任,进而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是事关律师制度存在与否的法理价值。《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订稿)第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除非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辩护律师才会不再为涉事人进行保密。当事人委托律师,不可避免的会谈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案件情况顾忌,有书面形式记载的,也有口头言传的。这是为了保障律师全面了解案情,选择合适的代理方式,其法理依据在于任何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有权进行“无罪辩解”。《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保密条款,不仅是律师的义务,更是律师的权利。
犹如参与案件审理、起诉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作为证人一样,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代理律师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但是根据相关法条可以推出此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为证人出现。辩护律师有义务、有权保守代理案件的相关秘密,有权拒绝某些调查,这是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可以推想,律师不能免除作证义务的话,时刻需要提防律师“出卖”自己,那个当事人还敢聘请律师,还有动力聘请律师?案件相关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告诉律师一些侦查人员不掌握的案件事实和信息,律师因代理而知晓的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材料,除会构成严重即时危害外,律师都有权拒绝提供,侦查人员也不能从律师处获取因代理案件获知的可能涉嫌犯罪的信息,除非代理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涉案。诉讼法规定了任何知道案情的人员,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作为特别法的《律师法》及法条法理,代理律师有权、有义务拒绝作为证人出具证明材料,其根源价值在于任何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这是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良俗的法治建设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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